6.4 空气调节系统节能要求


6.4.1 空气调节系统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工艺机房等级标准、建设规模、建筑条件、机房设备的使用特点和所在地区的气象条件等,并结合当地能源结构及其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 大型工艺机房宜采用集中供应冷冻水的空气调节系统。北方地区采用冷水机组作为冷源时,冬季可利用室外冷却塔及热交换器对空调冷冻水进行降温;空气调节系统可采用电制冷与自然冷却相结合的方式;
    3 当工艺机房设计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有关规定。
6.4.2 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空调上送风的工艺机房,宜在工艺机房上部增加通风机;当采用风道送风方式时,并可直接进入设备机柜进行热交换,风道、送风口的尺寸规格应根据设备散热量大小计算确定;
    2 空调送风距离不宜超过15m;当空调送风距离大于15m时,应在机房两侧布置空调室内机,并应从工艺机房两侧送风。

 

条文说明

6.4 空气调节系统节能要求

6.4.2 本条规定了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的要求。
    1 采用空调上送风的工艺机房,宜在工艺机房上部增加通风机,通过强气流循环等措施改善机房的气流组织,使冷气流在工艺机房中均匀分布。
    2 空调送风距离不宜超过15m,以确保空调机组送风尾端的送风压力及风量、冷量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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